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:
按照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》(国发[2004]2号),总局制定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》,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你们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,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把关能力,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。
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日